又解論文,初以三門分別。
然初五門十義仍以三門總勒:一、彰論同、
異;二、教歸所在;三、敘釋題文。彰同、異中
略復開三:一為對異宗顯自宗別;二為
對異教顯自教體;三為被機感廣說時機。
教歸
在中,復開為三:一、十二分教何分
所攝;二、二、三藏等,何藏所攝;三、一、二乘等,
何乘所攝。釋題文中又開為三:一、敘論
年、主;二、釋論題目;三、解論本文。又解此
論三門辨釋。一敘論所因。二解論題目。三
判釋本文
敘論所因者。瑜伽論釋略作是言。諸有情類無始時來。於法實相無知僻執。起惑發業輪迴五趣。如來出世隨宜為說處中妙理。令諸有情了達諸法非空非有。遠離疑執起處中行隨應滅障。各自修滿得三菩提證寂滅樂。
佛涅槃後。因
彼大天部執競興多著有見。龍猛菩薩證
極喜地。採集大乘無相空教造中論等。究
暢真要除彼有見。聖提婆等諸大論師。造
百論等弘闡大
義。由是眾生復著空見。
無著菩薩亦登初地證法光定,得大神通,
事大慈尊請說此論,理無不窮,事無不
盡,文無不釋,義無不詮,疑無不遣,執無
不破,行無不修,果無不證;正為菩薩令
於諸乘境、行、果等皆得善巧,勤修大行,
證大菩提;廣為有情常無倒說;兼為餘乘
令依自法修自分行,得自果證。所以中宗
五分盛行於四主,相應十
丈傳流於五印。
時有筏蘇畔徒菩薩,唐言「世親」,無著菩
薩同母弟也,位居明得,道隣極喜,亦博綜
於三乘,乃遍遊於諸部,知小教而非極,遂
迴趣於大乘。因聞誦《華嚴•十地品》、《阿毘達
磨•攝大乘品》,悔謝前非,流泣先見,持刀截
舌,用表深
衷。其兄處遠三由旬,遙舒一手,
止其自割,說以利害:「汝雖以舌謗法,豈
截舌而罪除?
早應讚釋大乘,以悔先犯。」
菩薩敬從兄諾,因歸妙理。兄乃囑以《十地
經》,制以《攝大乘》本,令其造釋。故此二論菩
薩創歸大乘之作。既而文蘊玄宗,情恢奧
旨,更為宏論,用暢深極,採撮幽機,提控
精邃,遂著《唯識三十頌》,以申大乘之妙趣
也。萬象含於一字,千訓備於一言,道超群
典,譽光眾聖。略頌既畢,廣釋方陳,機感未
符,杳從冥往。
後有護法等菩薩賞翫頌
文,各為義釋。雖分峯崐岫,疏幹瓊枝,而獨
擅光輝穎,標
芳馥者,其惟護法一人乎!
菩薩果成,先劫位剋今賢,撫物潛
資,隨機
利見。春秋二十有九,知息化之有期,厭無
常以禪習,誓不離於菩提樹。以終三載之
年,禪禮之暇,注裁斯釋。文邁旨遠,智曠名
高;執破畢於一言,紛解窮於半頌;文殊水
火則會符膠漆,義等江湖則疏成清濁;平
郊弭弭聳層峯而接漢,堆埠峨峨夷穹[山/(隆-一)]
以坦蕩;俯鑽邃而無底,仰尋高而
無際;疎
文淺義派演不窮,浩句宏宗陶甄有極;功
逾千聖,道合百王。
時有玄鑒居士識鳳
鷄之歛羽,委麟龍之潛迹,每
磬所資,恒
為供養,深誠固志,物竭積年。菩薩誘掖多
端,答遺茲釋而
試之曰:「我滅之後,凡有來
觀,即取金一兩,脫逢神穎,當可傳通。終期
既漸,奄絕玄導。菩薩名振此洲,論釋聲超
彼土;有靈之類,誰不懷欽;朝聞夕殞,豈悋金
壁;若市趨賢,如
岳疊貨;五天鶴望,未輒
流行。
大師叡發天資,識假修謁,無神迹
而不瞻禮,何聖教而不披諷。聞斯妙理,慇
俯諦求。居士記先聖之遺言,必今賢之是屬,
乃奉茲草本,並五蘊論、釋。大師賞翫,猶覩
聖容,每置掌中,不殊真說。自西霏玉牒,
東馳素馬,雖復廣演微筌,賞之以為祕
決。及乎神栖別舘,景阻炎輝,清耳目以
淵思,蕩心靈而繹妙,乃曰:「今者方怡我
心耳!」宣尼言:「我有美玉蘊櫃藏之,誰為
善估,我今沽諸!」
基夙運單舛,九歲丁艱,
自爾志託煙霞,加每庶幾緇服,浮俗塵
賞,
幼絕情分,至年十七遂預緇林。別奉
明詔,得為門侍。自參預三千,即欣規七
十,必諧善願,後承函丈。不以散材之質,遂
得隨伍譯僚。事即操觚,飡受此論。初功之
際,十釋別翻,昉、尚、光、基四人同受、潤飾、執
筆、撿文、纂義。既為令範,務各有司。數朝
之後基求退迹,大師固問,基慇請曰:「自夕
夢金容,晨趨白馬,英髦間出,靈智肩隨。
聞五分以心祈,攬八蘊而遐望。雖得法門
之糟粕,然失玄源之淳粹。今東出策賚,並
目擊玄宗。幸復獨秀萬方,穎超千古,不立
功於參糅,可謂失時者也。況群聖製作,各
馳譽於五天,雖文具傳於貝葉,而義不備
於一本。情見各異,稟者無依。況時漸人澆,
命促惠舛,討支離而頗究,攬初旨而難
宣。請錯綜群言以為一本,揩定真謬權
衡盛則。」久而遂許,故得此論行焉。大師
理遣三賢,獨授庸拙。
此論也,括眾經之
祕,苞群聖之旨,何滯不融,無幽不燭;仰
之不極,俯之不測;遠之無智,近之有識。
其有隱括五明,披揚八藏;幽關每
權,玄
路未通。
囑猶豪毳岳盈,投之以炎爍,霜
氷澗積,沃之以煨景;信巨夜之銀
煇,昏旦
之金鏡矣。雖復本出五天,然彼無茲糅釋。
直爾十師之別作,鳩集猶難,況更摭此幽
文,誠為未有,斯乃此論之因起也。
釋題目者:梵云「毘若底」,(丁爾反,識也;「)摩咀刺多」,(唯也;)
「悉提」,(成也);「奢薩呾羅」,(論也)。應云「識唯成論」,順此
唐言「成唯識論」。梵音成唯識於女聲內以
呼之,或「毘若底摩呾剌多毘輸度迦」,(淨
也)。
「奢薩呾羅」應言「識唯淨論」,今云「淨唯識論」。此論第十卷末解云:「此論三分成立唯識,故此論名『成唯識論』」。則本名「唯識」。釋論名成。然依世親《三十論》本,於題目下別注之云:「此論亦名『成唯識論』」,以《三十論》教成立唯識也。如《說無垢稱經》,佛告名云:「說無垢稱不可思議解脫法門經」。然經題云「說無垢稱經」,題下別注云「亦名『不可思議解脫』」,此亦如是別,亦名成。且如天親所造《二十唯識》下末頌云:我已隨自能,略成唯識義」,亦名「成唯識」。然今護法所造之釋多與本論立名不同,《二十唯識釋》名「唯識道論」,此論名「成釋論」之稱。故論末云:「此本論名『三十唯識』」。又云:「此論三分成立唯識」,故知「唯識」本論之名。
今
釋名「成」:「成」非本稱,但取本論正名,不取別
注名也。或有「唯」本非釋名,如《辨中邊》;或有
「唯釋」非本名,如《唯識道論》;或有「本」、「釋」二名,
如《雜集論》。今「唯釋」名或是通名,
其「成唯識」唯識之成,「蘇漫多」聲中第六屬主
者,則八
轉聲,其此聲論辨此聲中,「蘇」字居
後,「漫多」是後義,則是「蘇」字居後聲也。「底彥
多」聲有十,八囀,辨此聲中「底」字居後,「彥多」
是後義,則是「底」字居後聲也。為簡此聲,言
「蘇漫多」。「殺三磨娑」釋中依主釋也,「殺」者六也,
「三磨娑」合也,則六合釋初離後合故。因論
生論,一字既無詮表,如何「殺」言可是六也。
今依梵本有「沙吒多」三字,合之,方成「殺」言,
故非一字有詮表也。
「成」乃能成之稱,以成立為功。唯識所成之名,以簡了為義者,安教立理,名之曰「成」。「識」謂能了,詮五法故。「唯」有三義,「識」詮五有。「唯」簡二空,「唯」謂簡持有心,空境,是「唯」義也。簡去境、持取心,故說簡持是「唯」義也。亦決定義,及顯勝義。「了」謂了別,詮辨作用,是「識」義也。了別於境,是識用故。此言「唯」者,安惠一分唯,難陀二分唯,陳那三分唯。於中有實,有假二說。護法四分唯。論多依三分,教、理有四分。
釋「唯識」名。如章中解:合有十義釋「成唯識」。一、經言「唯識」,論解名「成」。二、本論名「唯識」,釋論名「成」。三、經及本論俱稱「唯識」,今釋名「成」。四、宗稱「唯識」;因、喻曰「成」。論本略舉所立名宗;今義廣成,故名因、喻。具述所以,引同異法,以成所立。《二十論》云:「安立大乘三界唯識」。陳那釋云:「因、喻成宗,名為安立」。此中名成,義亦同也。五、體名「唯識」,義釋名「成」。本論略標其體,未識差別,今廣明義,具顯差別,故名為「成」。六、略名「唯識」,未解深義;廣曰能「成」,具陳指實。此後二解依《瑜伽論‧攝釋分》解。凡釋經法,初體後義,初略後廣故。七、以教成教。八、以教成理。九、以理成教。十、以理成理
問:此後四釋依何得知?
答:論末頌云:「已依聖教及正理」。
又云:「此論三分成立唯識」。故知能成通教及
理。論初頌云:「我今釋彼說」,「說」則本論所立之
教,所說之理,二義皆通。論末又云:「以《三
十頌》顯唯識理,極明淨故」。頌云:「分別唯識
性相義」,「義」則是理,故知所成,亦通教、理。
論者《俱舍》云:「教誡學徒,故稱為論」。《瑜伽釋》
云:「問答決擇諸法性相故,稱為論」。初解
依悲,利眾生故;後解依智,辨諸法故。《成
唯識》
則論「成唯識」之論,准義應知。
何故此論名「成唯識」,不名成餘?
亦成餘
義故,欲令證得唯識理智而成立之,如
《瑜伽論》,此通教、理,從多「唯識」為名。或復
今者無倒成立唯識妙理,如《成實論》,亦通
教、理,從所詮為名。或破執實心外有
境,不能信學唯識妙理而成立之,如《成
假論》,亦通教、理,成是立義。或復此論依
於唯識甚深理智而成立之,如水陸華,《對
法論》等依彼起故。或恐唯識妙理散滅,今
者略攝廣、散義故
成立之,如《攝大乘》。又
一切法中,心最為勝,如《華嚴》云:「心如工畫
師,畫種種五蘊,一切世間中,無法而不造」
等所以成立。
問:准下正宗,或分為二:一、因;二、果。或分為三:如疏中解;或分為四:初、一頌半總標綱要分;第二、十四頌半廣陳能變分;第三、有九頌,結釋外難分;第四、有五頌,依修獲益分。或分為五:前第三分中開一頌,為重陳變義分。如是諸釋則是成立隨所應義,
何故但名「成唯識論」?
答:從初所明為名,彼
依識所變故,如《瑜伽論》;又從初二段為名,
中分亦有唯識言故,謂是諸識轉變等也;
或從初、中、後所明為名,第三段云,乃至未
起識,求住唯識性等故;或
後二段意欲解
釋初略標故;或雖所明通一切法無非唯
識,故不名餘;又本欲成立唯識義故。此上
立「成唯識」名之意歸也。
釋題目中,有五唯識為所觀,三惠為能觀,又境、教、理、行、果五種唯識,如章中解。境唯識中,處處經中就機種種異說,或依所執,或就雜染,或隨所執及有為,或但隨有為,或隨指事,或隨空有一切諸法以明唯識,各有誠文,義如章說。依境、教、理、行、果五唯識中,此論有義,但明境唯識,捨離外取境,一切境不離心故,如文具顯;有義但說教唯識,《成論》本教釋彼說故;有義但取理唯識,成立本教所說之理,分別唯識性相義故;有義但取行唯識,明五位修唯識行故;有義但取果唯識,求大果故,安樂、解脫身、大牟尼名法身故。今依正義,五種皆是。雖依第三分云:「已依聖教及正理,分別唯識性相義」,及云:「我今釋彼說」,唯取教、理說,依教、理成彼性、相,性、相則攝一切盡故,一切皆取於理為勝。
問:何故四依勸依智,不依識。此論名「唯識」,不名「唯智」耶?問餘三依亦如是。
如《唯識
章》釋名中釋。又釋論名法,如《宗輪述記》
說。
所被機中有三:初述異;次會同;後被機。
初述異者:《法華經》說:「十方佛土中,唯有一
乘法,無二亦無三,除佛方便說」。以教准
機,唯有一機。《涅槃》亦言:「師子吼者,是決定說,
一切眾生悉有佛性,眾生亦爾,悉皆有心。
凡有心者,悉皆當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。
故諸眾生唯有佛性」。准天親《攝論》云:「上
乘、下乘有差別故,菩薩、聲聞各有三藏,不
論獨覺、不定、無性有別」。廣教則分為二,
獨覺、無性皆無別藏。十力等中根上下智力
亦唯有二。准《善戒經》、《持地論》文立為二:一、
有性;二、無性。無始法爾六處殊勝,有性也;
唯以人天善根而成就之,無性也。准
《法華經》亦可說有三,求三乘者,授以三
乘。故彼論云:「四種聲聞不為趣寂增上慢
者而受記故」,有果乘故,但說有三。依《涅
槃經》亦有三:如病人有三:一、若遇不遇
良醫,決定可差,菩薩也;二、遇則差,不遇不
差,二乘也;三、遇與不遇皆不可差,無性人
也。依《大般若經》第五百九十三第十六會
云:「在自鷺池側說時,善勇猛菩薩請言:『唯
願世尊哀愍我等,為具宣說如來境智。若有
情類於聲聞乘性決定者,聞此法已,速能
證得自無漏地;於獨覺乘性決定者聞此
法已,速依自乘而得出離;於無上乘性決
定者聞此法已,速證無上正等菩提;若有
情類雖未已入正性離生,而於三乘性不
定者,聞此法已,皆發無上正等覺心。唯願
如來為答所問』。此經唯說有種性人入聖
道者,故無第五無種性人、大悲闡提。又斷
善人未能入聖,此亦不說。又《勝鬘經》云:
「謂離善知識無聞非法眾生,以人天善根
而成就之;求聲聞者,授聲聞乘;求緣覺者,
授緣覺乘;求大乘者,授以大乘。是名攝
受正法,堪能荷負四種重任」。此中以通從
別,有性為三,無性為一
又依十卷《楞伽
經》中第二卷末,四卷者第一卷說,大分亦
同。佛告大惠:「有五種性證法:一、聲聞乘性;
二、辟支佛乘性;三、如來乘性;四、不
定乘性;
五者無性,謂一闡提。此有二種:一者,焚燒一
切善根,則謗菩薩藏;二者,憐愍一切眾生,
作盡一切眾生界願,是菩薩也。若眾生不
入涅槃,我亦不入」。大惠白
佛:「此二何者
常不入涅槃?」佛言:「菩薩常不入涅槃,非
焚燒一切善根者,以知諸法本來涅槃,不
捨一切諸眾生故」。《大莊嚴論》第一卷〈種
性品〉說五種種性;三乘、定及不定,四同《瑜
伽》。第五性中說有二種:一、時邊;二、畢竟。時
邊有四:頌曰:「一向行惡行,普斷諸白法,
無有解脫分,善
少亦無因」。畢竟無者,以
無因故。此中「時邊」應云「暫時」,梵云「
涅迦
羅阿波利暱縛喃達磨」。
「涅」者,暫也;「迦羅」,時
也;「阿」名無也;「波利」,圓也;「暱縛喃」,寂也;「達磨」,
法也。則「暫時無圓寂法」。若「時邊」等者,應云
「迦羅案多阿波利暱縛喃」。「案多」,是邊故。餘義
同前。《瑜伽》所說五性如疏。
次敘同者:餘文如前,自更和會。《楞伽》所說二
種闡提,初是斷善根,具邪見者;後是菩薩
具大悲者。初者有入涅槃之時,後必不
爾,以眾生界無盡時故,無性有情不成佛
故,大
慈菩薩無成佛期。然第五性合有三
種:一名「一闡底迦」;二名「阿闡底迦」;三名「阿
顛底迦」。「一闡底迦」是樂欲義,樂生死故;「阿
闡底迦」是不樂欲義,不樂涅槃故。此二通
不斷善根人,不信、愚癡所覆蔽故;亦通
大悲菩薩,大智大悲所熏習故。「阿顛底迦」名
為畢竟,畢竟無涅槃性故。此無性人亦得
前二名也,前二久久當會成佛,後必不成。
《楞伽》但說具前二,名「有性闡提」;《莊嚴》通說
有性、無性二種闡提;
《瑜伽》、《楞伽》二種斷善
果必當成,因現未成斷善根故。《楞伽》大悲
因現定成,果必不成,以眾生界無盡時故。
無種性者現、當畢竟二俱不成。合經及論,
闡提有三:一、斷善根;二、大悲;三、無性。起現
行,性有因有果,由此三人及前四性四句
分別:一、因成,果不成,謂大悲闡提;二、果成,因
不成,謂有性斷善闡提;三、因、果俱不成,謂
無性闡提,二乘定性;四、因果俱成,謂大智
增上,不斷善根而成佛者。
總而言之,《涅槃》據理性及行性中少分一切,唯說有一。《攝論》據有性利、鈍根以明,但分上、下。《善戒經》依有、無類別,說有、無二性。又《涅槃》依有性利、鈍以分二,無性為一,故病分三。《法華》化不定,不別分別,總相說三。《般若》說請問入道,說有性,非無性。《勝鬘》喻負四類擔,隱不定性,以通從別,不超三類故。《楞伽》依有性以辨當成不成,雖說有五,不說無性。《莊嚴論》中具別分別因果之性俱不現行,第五離二,不說大悲。《瑜伽》總談生類性之有無,雖陳五種,第五之中不說大悲及斷善者,大乘有性,眾所共許,定性二乘及無性者,人所不悉。如《瑜伽》六十七〈決擇〉中說:「問:何故《楞伽》不說無性,《瑜伽》不說大悲闡提」?「答:教所被機,時眾別故。《楞伽》為顯大悲菩薩是第五性,五種種姓皆談有故,遂隱五中無性不論」。《瑜伽》據理五性類別,縱斷善者入前性中,據用雖無,種體有故。大悲、斷善則是第一或第四中,但說無性為第五中,所以不說大悲菩薩。
〈決擇〉六十七有五
難無性有情:一說無疑起難;二、有情無根
難;三、諸界
平轉難;四、應具諸界難;五、無
應轉有難。答即有六:一教、理並違答;二、
假設非例答;三、非喻乖理答;四、
平喻無別
答;五、背法不齊答;六、縱轉不成答。
謂有難言:「云何而有畢竟無般涅槃法耶」?
應詰彼言:「諸有情類種種界性、無量界性、下劣界性、勝妙界性為有,為無。若言有者,無有畢竟無涅槃法者,不應道理。此亦違理。則《唯識》云:「有性法爾,無此不然」。若言無者,經言:諸有情類有種種界性,乃至勝妙界性,不應道理。此亦違經。無性即是下劣界攝」。
復有難言:「有情雖有種種界性,乃至勝妙界性,而言無有無根有情,如是無涅槃法,何故不爾?或應許有無根有情」。應詰彼言:「諸無根者,為是有情,為非有情。若是有情外無根物,應是有情。假設為難,非他所許。若非有情,而言何不許有無根有情者,不應道理。性非無根,何得例難」。
復有
難言:「如作剎帝利已,後作婆羅門、吠舍、戍
達羅,如是乃至作那落迦已,或乃至作天,
如是何故不作無涅槃法已,或時
後作
有般涅槃法耶」?應詰彼言:「諸類相轉為
有一切界,為獨有一耶?若有一切,喻不
相似,彼無一切,故為非喻。若獨有一,先
是剎帝利等,乃是轉為餘類,不應道理,乖
正理故」。
復有難言:「如剎帝利等具一切界,如是無般涅槃法,何故不有般涅槃法界耶」?應詰彼言:「有界、無界為互相違,為不爾耶?若互相違,而言無法,何故不有般涅槃法。不應道理,互相違故。若不相違,則此有情是無,亦有般涅槃法。不應正理,無別體故」。
復有難言:「現見一地,於一時間無金種性,或時則有;乃至一時無鹽種性,或時則有;或於一時有諸界性,或時則無。如是先無般涅槃法種性,何故不於一時成有般涅槃法種性耶」?
應詰彼言:「如地方所,先無此性,後有此性;或先有此性,後無此性。如是先有聲聞種性,後無是性;乃至先有大乘種性,後無是性。先有不定性,後無是姓耶?若言爾者,順解脫善應空無果。又若爾者,立種性定,不應道理。若不爾者,汝言先住無性,後住有性,如地方所。有種性者先住有性,後住無性,如地方所,不應道理」。
又應責彼:「無涅槃法下劣界者,為則此生轉成有性,為於後生。若則此生彼遇緣已於現法中,為能起順解脫分善,為不能耶?若言能者,現起善根,而言無性,不應道理。若言不能,彼遇良緣,現法不能起順解脫善,而言轉成般涅槃法者,不應道理。若言後生方成有姓,彼為先生積集善根,後生遇緣,方起彼善,為先不集。若言先集,彼於此生值遇良緣,能起善根,而言後生方成有性,不應道理。又如彼因,應空無果,若先不集,是則此人前後相似俱未集善,而言後生方成有性,非此生者,不應道理。
證二乘定性者云:「《華嚴》第四十〈世間品〉云:『佛子菩薩摩訶薩於兜率天臨命終時有十種果現,第三於右手掌中放大光明,名「淨境界」,悉能嚴淨大千世界。此世界中若有無漏諸辟支佛覺斯光者,即捨壽命,入於涅槃。若不覺者,光明力故,移置他方餘世界中」。《莊嚴論》第一卷云:「餘人善根涅槃時盡,菩薩善根不爾」。又云:「三乘眾生由界差別故,種性差別」。《涅槃經》云:「我於經中為諸比丘說一乘、一道、一行、一緣。如是一乘乃至一緣,能為眾生作大寂靜,永斷一切繫縛、愁苦、苦及苦因,令一切眾生至於一有。我諸弟子聞是說已,不解我意,唱言:『如來說:須陀洹乃至阿羅漢皆得佛道』」。又《攝大乘》為十義,故說一乘,引攝不定姓故。
又《法華論》中四種聲聞不為趣寂受記
故。《楞伽》、《瑜伽》
五姓差別,如是非一。量云:二
乘之果,應有定姓;乘所被故,如大乘者,
無種姓人證者。《涅槃》三十六云:「善男子!若說
一切眾生定有佛性,是人名為謗佛、法、僧。若
說一切定無佛性,此人亦名謗佛、法、僧」。又
《涅槃》云:「譬如病人有其
二種:一者,若遇良
醫妙藥及以不遇,必當得差;二者,若遇即
差,不遇不差;三者,遇與不遇,要不可差」。
初是定性大乘,次為不定性,第三即是定
性二乘及與無性
又《涅槃》云:「善男子!如是
諍訟,是佛境界,非諸聲聞、緣覺所知。若人於
此生疑心者,猶能摧壞無量煩惱如須彌
山。若於是中生決定者,是名執著,如是
執著,不名為善」。又三十六云:「善男子!我雖
說言一切眾生悉
有佛性,眾生不解佛,
如是等隨自意語。善男子!如是語者,後身菩
薩尚不能解,況於二乘、其餘菩薩」。又恒
河七人,第
七常沒。又《善戒經‧種性品》云:「無
種性人雖復發心勤行精進,終不能得無
上菩提」。又彼經云:「無種姓人但以人天善
根而成就之」。
又《莊嚴論》無涅槃法有二:一、時邊;二、畢竟等。如前已說。又《勝鬘》云:「離善知識無聞非法眾生,以人天善根而成就之」等。《金剛經》云:「毛道生」,今云「愚夫生」,梵云「婆羅(去聲)」,此云「愚夫」。本錯云「縛羅」,乃言「毛道」。《無性》量云:所說無性,決定應有;有、無二性隨一攝故;如有性者,或聖所說故,如說有性。
諸經論中,或唯有正宗,無序、流通,如《瑜伽》等;或唯有初、中,無後,如《顯揚》等;或唯有中、後,無初,如《集論》、《二十唯識》等;或三分具有,如《成唯識》等。真諦所翻《二十唯識》,三分具有。菩提流支所譯與大唐同,無初,有餘二。無唯初、後,無中分者,以造論者必有所明故。釋「稽首」義,如章中釋:
將釋此論,四門分別:一、論起所因;二、明同異;三、明歸在;四、釋本文。
就初起因,復分為四:一、明部分之處;二、明部分之年;三、明部分所由;四、明造論因主。如來說教,體一真如,平等利生,實無差異。然隨根性,悟解不同,漸頓有殊,說教為異。故《法華》云:雖一地所生,一雨所潤,而諸草木,生長各異。《寶性論》中,猶如一河,三獸渡水,得淺深異。《攝大乘論》如一寶珠,隨求雨異。《無量義經》常說一相,悟解不同,得諸果異。故如來教,隨機說別。初對外道等,說我為無,談法為有。次對小乘,破執法有,說法亦無。後令趣實,方為顯說,非空非有。故《瑜伽》釋云:諸有情類,無始時來,於法實相,無知僻執,起惑發業,輪迴五趣。如來出世,隨宜為說,處中妙理,令諸有情,了達諸法,非空非有。遠離疑執,起處中行。隨應滅障,各自修滿,得三菩提,證寂滅樂等。佛涅槃後,大迦葉波及婆師波,雖分二處結集三藏,然一百年中,佛法一味。時有舶主之子,名摩訶提婆。真諦三藏《部執》疏云:阿踰闍國。慈恩法師《宗輪》疏云:中天竺國。出家學道,遍通三藏。然准《部執》、《宗輪》疏等說其五事,與慈恩法師《瑜伽抄》中說少有別。應大小乘說之各異,此具如彼三處所說。
於百年外,在波吒[利/里]子城鷄園寺內,說此城由,具如《大唐西域傳》及真諦《部執》疏說。十五日夜次,大天說戒經,說戒經了,遂說五事。頌云:餘所誘無知,猶預他令入,道因聲故起,是名真佛教。耆年聖者,咸不許之,即翻彼說第四句云:汝言非佛教。因此小乘部分為二。諸聖者眾,遂以根本結集之時大迦葉波以為其師,云上坐部;大天徒侶以婆師波為其所師,云大眾部。後二百年內,於大眾部,復分成九;三百年內,於上坐部,分成十一。如《宗輪論》并《文殊所問般若》具說。
若部
分緣由,真諦三藏《部執》疏中一一廣說。昔者,
阿難將入涅槃,念曰:佛記罽賓,新云迦葉
彌羅,當有比丘,名末田提,於彼國土,
流布法眼。即便法付末田尊者,欲此國中,
立寺弘法。此國有山,四面高峻,中間極廣,
唯有一門,龍王所居,中滿其水。尊者運通,
從空而下,向龍王言;意乞一坐具許地。龍
王許之。便以通力令坐具寬,侵水將盡。
龍王從乞,願留周迴十五里水,為龍所居。因
即立寺。僧
從既多,淨人復眾,後僧漸少,奴漸
群強,自立為王,因號奴國。後此國王號迦
葉利師,極甚敬信,每請眾徒入宮說法,中
間諸部而共雜居,前後說法,各各有異。王
問:所以,具說其由。王曰:今者取誰部定?
時迦延子依薩婆多,造《發智論》以示於王,
王可弘之。(此上傳說未見正文。)
依天親傳,佛滅度後,三
百年中,有阿羅漢,名迦旃延子。母性迦旃
延,從母為名。先於薩婆多部出家,本是中
天竺人,後往罽賓國。罽賓國在西天竺。與
五百阿羅漢、五百菩薩,共撰集薩婆多部阿
毘達磨,祕不流出。經於多時,五天不覩。後
東天竺阿踰闍國有一法師,名婆須跋陀羅,
聰明大智,往彼習學,誦得流外,廣如彼說。
後鳩摩邏多、室利邏多皆廣造論
弘,初有
教眾生,著有大乘法教,多皆隱沒。
二百年外,有南天竺龍猛菩薩、提婆菩薩俱出於世。龍猛菩薩造《大智度論》釋《大品般若》,造《無畏論》滿十萬頌。《中論》出於無畏部中,有五百偈《十二門論》等。龍猛弟子提婆菩薩造《百論》等。廣如《付法藏傳》及龍樹等傳說,為破小乘及諸外道執我執法,說之為空,時多著空。
後九百年,北天竺境,富婁沙富羅,
此云丈夫國。有國師婆羅門,姓憍尸迦,有
三子同名婆藪盤豆,此云天親。今云筏蘇
畔度,此云世親。雖同一名,復立別號。第
三天親於薩婆多部出家,得羅漢果,別名
比隣持跋婆。比隣持是其母名,跋婆譯為子,
亦云兒。長兄是菩薩根性,
亦亦於薩婆多
部出家,後得離欲,思惟空義不能得入,
欲自殺身。有賓頭盧阿羅漢,在東毘提
訶觀見此事,從彼方來,為說小乘空觀,意
猶未安,謂理不應爾。因此乘通,往覩史
天,諮問:彌勒菩薩,為說大乘空觀,還下思
惟,即便得悟,因名阿僧伽,此云無著。爾後
數往兜率陀天,諮問:彌勒大乘經義,為餘
人說,聞多不信,即自發願,請彌勒菩薩下
說大乘,令眾生見,皆得信受。即如其願,於
夜下時,放大光明,集有緣眾,於
踰闍國
說《十七地論》。隨所誦出,隨解其義,經四
月夜,《十
七論》竟。雖同一堂,唯有無著得
近彌勒菩薩,餘人但得遙聞。或有見異
時,無著師更為餘說,因此,餘人方始信受大
乘法義。
第二子亦於薩婆多部出家。博學多聞,遍通墳藉,神才隽朗,無可為儔,戒行清高,難以為匹。兄弟既有別名故,法師但稱婆藪盤豆,所餘因緣,廣如本傳所說。依《瑜伽論》廣造諸論,解釋大乘,弘非空有。及造此論,十師之釋,合糅翻譯,皆如《樞要》。然護法菩薩,千一百年後,方始出世,造此論釋及《廣百論》釋。清辨菩薩亦同時出,造《掌珍論》。此時大乘,方諍空有,上來總辨四門之義。智者知之,此即論之起因。
二、明同異者,復分為四:一、教益有殊;二、時利差別;三、詮宗各異;四、體性不同。具如《法苑》,總聊簡說。
問:前說輪益、義益,二理何殊?
答:義,約所詮之理為稱;輪,據斷道為言。二義各約一途,故云輪、義二益。
問:以教對機,教有三時之別,未審輪體,為別為同?
答:根性既差,輪體有別。約初有教,說體如常。空教之中,體少有別,以八空聖道為體證空,理智為體。以說空教為因,以證空加行智為因,所緣空為境。餘覺支等,空為助伴。以道定戒空為眷屬,以菩提涅槃空為果。若第三時法輪體者,雙合前二,亦得非正。正者如《瑜伽論》及《法華疏》第四卷明。
答:准《攝論》第八,有十果,謂令說法者,易可安立,總括義故。乃至於智者前論,義決擇入聰慜,數為斯十利,說祕密言。
問:義益之中,有了、不了;輪中亦輪非輪不?
答:大小相形,隱顯相對,二並得有。又解不例,詮理有顯密,義中了不了,對機皆滅障,皆輪無不輪。
又問:《要集》敘《解深密》云:了義者。清辨等云:說了義者,結集家語,非正佛說者?
不爾,彼非善通。應云清辨等言,此對俗諦說,最為勝名為了義,不望勝義。若以有違,云非佛語,便令聖教皆不可信了不了義。《
法苑》分四。今《要集》云:更加一門。執著名字,名為不了。不著名了。故《自在王菩薩經》上云:了義經者,一切諸經皆是了義。以依義故,一切諸法不可說故,菩薩如是,名為了義。若人於一切經,不能如是依義,是名不了義。何故名不了?是人不了義故。准此經文云:是人不了義故,名不了義。不判經為不了義。
又《經》云:自在王菩
薩,依如是義趣法者,一切諸經皆是了義。
不如是依者,一切經皆是不了義。准此意,
能不執著一切經,皆是所了義。若執著者,一
切經皆是所不了義。不得約人,自不能了,
便判聖教,亦為不了。《要集》解云:能令生
過,或生功德。說了、不了,此通一切大小乘
經。此判不爾。若由不了,即生過失,名為
不了,亦應名不善,亦應名有漏。便非稱
實,有多過故。今者正解,應云:依法分
四,如《法苑》明。又加依人,對解了不執,名
為了義。對執著者,名不了義。如似二諦。
辨時利中,問:何故如來初說有教,中談空教,後演不空不有教耶?
答:據不定姓。未發趣時,且令慚悟,所執我無,唯有蘊、處、界等諸法,名為有教。為已發趣得小果者,令趣於大。次悟法空,觀彼所執界、處等無,名為空教。後為發趣一切乘者,顯所執無,非執是有,非一向空,亦非皆有,為不空不有教。為對慚悟,說教三時。若對頓悟,無三時別。又所說教,非定如是,前後次第,判為三時。並約所說,義類相從,望不定姓,當第三時。不爾,《華嚴》第二七日,世尊即說可對慚悟,在《般若》等後,方始演說,判屬第三。
此有二義:一約前後;二約義類。約前後亦有二義:初說生空;次說法空。二者初說生空,密詮法有。次說法空,密詮法無。後方顯明,生法二執,所取不有。若離二執,真俗不無。故《經》說云:「有為、無為名為有,我及我所說為空」。
問:若據漸入,此等諸教,是第三時。第三時教,普為發趣一切乘者。今此一論,正被何乘?若為三乘,如何破彼?若唯被大,非第三時?
答:破我之文,通入三乘。破二乘處,令唯入大。又破彼執,不破彼乘故,通為三。
若爾,《法華》既亦云破乘,應第二時?
答:對不定姓,約理說一。破執理別,令其趣大。若其定姓,觀行不同,說如藥草。乘即有別,故得通被。然多為不定,故說此經。唯說一乘,為諸聲聞所作事故等。
若爾,既第三時,普為一切,何故《解深密》
云:「我於凡愚不開演」?《阿毘達
磨》云:「勝者
我開示」?
答:大分三時,云為一切。不言一一文,各各為三乘故。今此論《解深密》等,上下文中,可通被三,故不相違。
問:既對漸悟,說教三時。即第三時,亦為漸悟趣大者說。只是為大,何得說言,普為一切?
答:為根熟惠悟既通故。為顯說三乘所觀空有諸法,云為一切。《般若經》中,雖有三乘,各各得益,未分明說法非空有,故屬第二。若約頓悟,可立一時。
問:若立一時,與古何別?《法苑》不許?
答:古立一時,約佛一時能頓說
故,名為一時。據能雖
示,對機不然。以眾
生機熟有前後,寧得一時說法,名為一時?
今立一時,約理是一,對究竟果,名為一
時。又約被於頓悟之人,隨說何教,而能頓
悟?一會所說,二空之理,雙除二執故,名一
時。所以鹿苑初說四諦法輪,無量菩薩入於
初地等,若聞四諦,不悟法空,云何得入
初極喜等?不定一會,名為一時,約頓悟者,
隨所聞教,常悟空有,及以二空,始終一化,
名為一時。辨時之中,劉虬立五時教,設云
據漸悟,理亦不然。為提謂等,說五戒《本
行經》時,通得諸乘聖道,不得云初。唯人天
教正為價,人不得云:兼又設對漸不得,
約定年月前後,以立五時。又無教文故,為
過也。又漸頓教,若以一會所說
二諦,理
盡名之為頓。即不應說《華嚴》、《勝鬘》等為
頓,《法華》、《般若》等為漸,俱一會中,明理盡
故。若云對大,不由小起,即說為頓,亦不
應定說《華嚴》等為其頓教,判《法華》等為
其漸教。俱有漸頓,機在會故,不障立漸
頓,不許定判教。《法苑》本意,應如是知。
又辨時意,以《解深密》說三時教。今此論等,何時教收?然《要集》等云:約此等以辨教時,名為教依。今謂不爾,不約說於半、滿二教,有作、無作,生、法二空,人天言教此等法時,以為所依。若依此等,各自是時。說唯識教,說唯識時。何須更辨是何時教?若約半、滿,有作、無作,生、法空等法門別辨。法門無量,何只爾許?又隨別法,而以辨者,即亦如名,說唯識法教,何須對辨?若云諸教,所說不同。諸師立時,明教各別。此何所攝者?亦不應爾。說一、二、四、五時教等,無聖教文,並不可依。何云教依?既不准定,空設劬勞。然《瑜伽論》,說時為依,依三世辨,不約教時,取此誤也。 又因論生論,聖教之中,一音說法,有二不同:一、詞;二、法,如《無垢稱經》,皆謂世尊同其語詞,或生厭離,或歡喜等法。
如《涅槃經》二十四云:「演說一法,若界、若入,一切眾生各隨本解而得聞之。」是法、詞合說。一名句中,現多名句,一音聲中,現多音聲故,各隨本解,攝假從聲。以諸名句,隨生有別。然不離聲故總名聞。又《梵網》上云:「一音中說無量法品。」又云:「苦、空、無常、無我,一諦之音。」並法詞合。或但舉法,如《華嚴》云:若多貪恚等,八萬四千垢,各聞對治法。 又云:「一音說法。」或有眾生,學聲聞乘,聞佛說法,即知聲聞藏。此等即但明法無礙,亦得通詞,聞即聞聲。
又《無量
義經》云:「能以一音普應眾聲。」即但是詞。
又如《婆沙》七十
三云:「一音者梵音。」若支那
人,來在會坐,謂佛為說支那音義。此通
法詞。又云:「貪行者,來在會坐,聞佛為
說不淨觀等」。此即唯法,雖各有義,且辨一
音,不說所餘。問:隨能聞現,聲各有殊,若
據所詮,法各差別,
何名一音?
答:或一剎那。或一無漏。或且隨一所詮之法。或隨於一所化之生。或從於如。總得名一
問若爾,何故《毘婆沙》云:「一音者梵音,若支那人來在會坐,謂佛為說支那音義」?
答:不以小乘而為定量。既如如意隨求雨寶,故隨生感,各各現聲。或聲清淨,名為梵音。非必唯同一梵音聲。
問:佛說一音,具諸法門,為不具耶?
答:有四解(《要集》所敘。)一云如來無相圓
音,以無相故,佛說一音,以圓滿故,普應眾
生。此答不了,說不具故。一云如來但出一
音,未知何以為名,而眾生心中,聞無量法
門。(此答不正,不答問故,亦同外道老莊說故。)一云如來隨所化者,
一時具有無邊法門,隨
正所為,故云一音。
此意一音具諸法門,隨正所為,一別有情,名
為一音。
然答不明,應云隨所化生,方類不
同,於一時中,現一切音。一一音中,具諸法
門,且隨一生,或正所為,故名一音。非一音
言,唯詮一法。雖然答問:,亦不分明。一云
如來所出一音,聲體自在難思,與彼無邊名
等相,應為眾生說故。《經》云:如來所出一語
中,演說無邊契經海。此釋雖勝,亦未盡理。
言一音者,為一梵音,為一剎那,為名等
各別,為一名中,此
現多名等。今謂一一聲,
一剎那聲,一一名等,各能現多。或一聲現多
名,或多聲現一名,或一名現多名,或多名
現一名,句義准知,隨義皆得,名為一音。《
要集》云:菩提流支
云一音教。《法苑》廣破,然
恐不當。此亦不了破意。彼云一音頓說,
名為頓教者,非一音中,即頓說教盡,根性
前後,不一時故,何得一音頓說教盡?
又復
設爾,不應別判《華嚴》等為頓,又以一音名
為一時,無教定判。又云半、滿而為二時,《
法苑》所破亦
恐不當。《經》云:為聲聞說半
字者,豈不約逗機?故恐不爾。亦不解彼《
法苑》說意,彼意不障逗機,而說名為半滿,
但不許判為漸頓機。說於半、滿,名漸、頓
教,為定姓人,亦說半滿故。詮宗各異者,
敘外道如下破,明及法師《瑜伽論》抄,明敘
小乘。計如法師異部疏具解,煩不具引。明
自宗者,別宗即唯識章是,然疏略解,名成唯
識故,此即以唯識為宗。識有非空,境無
非有,以為宗也。雖具明諸法,皆不離識
也。
西明云:總相分別,唯識為宗。別即境、行、果三。此釋不異《法苑》,然《樞要》中,釋名科文,廣明宗意。體性不同者,於中分三:一辨本釋如《法苑》,於中復三:一總出體;二別出教體;三明聚集。二敘異釋,敘異釋中,初敘異,次詮簡。三敘自釋,自釋者至下當辨。
先敘異釋者,有釋五門:一、攝妄歸真;二、攝相歸識;三、以假從實;四、三法定體;五、法數出體。又云,三藏開為八門,於前三門,各開二門。謂:一、攝妄歸真;二、真妄差別門,餘二准此。有解六門:一、五法、自性、體、(心、心所等五法;)二、三相差別,(三科法門;)三、攝義歸名,(名言所熏攝一切法;)四、攝假歸實;五、攝劣歸勝(心識;)六、攝相歸性。
舊攝論師四門:一、隨名義別體;二、攝義歸名體;三、攝塵歸識體;四、攝事歸理體。《要集》為三:一、離能所詮教。《入楞伽》第二云:法佛說法者離心相應體故。內證聖行境界故,四卷亦同,謂佛法身真如理,生正智解,名說法。二、通能所詮教。《瑜伽》八十一云:謂契經體略有二種:一、文;二、義。三、唯局能詮教。《十地》云:說者、聽者,二事究竟,依三藏八門,作四漸略:一、攝妄歸真門;二、真妄差別門。真妄差別門中:一、攝相歸識門;二、識相差別門。此識相差別,教中有本、無本,佛地兩說,由斯四句,如有釋說。
差別相中:一、攝假從實門;二、假實差別門。假實差別門中:一、三法定體門;二、法數出體門。法數出體門中,初法數出體,後聚集顯現。法數中有三漸略,謂內外相對。內中大小相對,大中中邊相對。
次詮簡者,有釋五門,名中有濫,緣生名妄,此則可爾。若約五法,相、名、分別、正智、如如。攝彼前四,總歸如如。正智非妄,總云攝妄,故即有過。又《辨中邊頌》云:「虛妄分別有」。乃至是則契中道,故不可說無漏名妄。二攝相歸識,此亦有過。若識性名識,不異前門。若即歸八識,識亦是相。亦不可說心王所變相分名相,以不離識所有五法皆名識故。若以五法總名為識,如非相故,離五無法可攝歸故。若云約教體說所變相分,同時心所亦變名等,為相緣故。攝假從實,即本第三。三法法數,合是第四性用門攝。又攝不盡,既約三法。何不約於五法三性?若云從略,應依四門,何假分五?分為八門,得失准前。
有解:六門後之三
門,即本前三。前之三門,即本第四性用別門。
雖更開三,猶廣略失,准同有釋。然彼意,辨
先寬,得後狹。又攝義歸名,亦少有失。非
一切義皆是名攝。因名言故,
名名言熏
習,非即是名。
舊攝論師後二門,體亦本
初,初二二合,是性用別論。闕本第三攝假從
實,亦廣略失。《要集》三門,離能所詮,即攝
相歸性。推功歸本,復是無分別智所緣之境。
因境起智,言法佛說法,寄詮談之,云離
心相應故。內證聖行境界故,是名法佛說
法之相。非是真智正證如時,能證所證,有
此行解,名為說法。後之二門,亦即性用別論
門攝。
《要集》云:依三藏八門作四漸略:一、
攝妄歸真;二、真妄差別門。真妄差別門中:
一、攝相歸識門等。此意從寬,漸向於狹,名
之為略。然攝妄歸真,即以一法,乃至法
數出體,以聲、名、句、文,即有多法,何得名
略?不解所以。今為漸略,即有二意:一、
從通向別略,即從初向後是;二、從多向
少,以末就本略。且就教體辨漸略者,以
性用別論中,能所詮異,由能詮文義得顯
現。略所詮義,但取能詮。故《十地論》說者聽
者,俱以二事而得究竟:一者聲;二者
善字。
能詮之中,有聲,名、句、文,即假實別。攝假從
實,以聲為體。故《集論》等云:成所引聲而為
教體,於能詮聲,能所變別,攝從能變,以
識為體。就識之中,性相有別,攝相歸性,
引文可知。聚集顯現中云:五心中前三唯
無記,後二通善、染者,此義有餘。與唯識第
五解五心違,彼許定中有初二心故。約識
分別文多不敘。
《要集》云:有說得新境故,名為率爾。有釋不作意緣,名為率爾。以何為正?解云:《論》唯任運。若言新境,不見其文,然准道理,合有二義。今謂不爾,《瑜伽》第三云:「又意識任運散亂,緣不串習境時,無欲等生。」名率爾。既云緣不串習,即是新境。若唯任運散亂緣境,不與欲俱,即名率爾。除第六外,餘一切時,但名率爾,應無餘心。未轉依位,皆唯任運散亂緣故,更有同異,繁不具述。言聚集顯現者,如說諸行無常。
有釋云:西方三解,一云說諸字時,率爾現量,尋求前境,不緣名等,但得聲相,至決定心,具現三相,謂:聲、名、字。說行現六,說無現九,說常字時,現十二相。并句所詮,合十四法。經十六心,乃具聚集,謂四字中各有四心,謂耳、意,各四率爾,并意、尋、求、決定各四。一云尋、求,是非量故,亦緣名等故。於尋、求,亦得聚集。四尋求心,如其次第,得三、六、九及以十四。准前應知,經十二心,具足聚集。一云耳識,同緣意識,亦緣名等,此有二說:一云四率爾心,各唯得三,不緣過去,現量得故,不說聚集,至尋求心,方名教體。一云耳識,同時意識,容非現故,得緣過去,即八心中,具足聚集。今謂有餘,且初釋中,所經心多,聚集法少,何者意識上聚集?何故經耳識四率爾心耶?豈許意識不取本質,但緣耳識所變聲耶?既許意識、耳識同時自緣本質,但經意識十二心現,不應十六。若取耳率爾,應取耳緣聲,應成十八法。若以聲相似,但說十四法,亦應心相似,但說十二心。如實說者,除耳四率爾,但經意識十二心現,所集之法,四剎那聲、四个字、四个名、名所詮四,即四自性。又有一句、并句、所詮一、差別義,合十八法,聚集顯現,此據一相。若於一字等,現無量字等,法則不定。說五心中,諸識、三性至下第五,明其是非。又本所說於行、常二,方有決定,決定知諸,詮遷流行,無於彼常。
有釋:四
字皆有決定。《要集》云:若無此釋,於理有
闕。雖有諸釋,仍未盡理。謂立論者,欲成
無常。對敵論等,即立量云:諸行無常。其敵
論等,雖聞前三,而於所立,未生定解。說
常字時,方生定解。故前三字,未有決定。乃
至云:若依此釋,立因、喻後,方生決定。亦
准此理,此意立宗。若未解時,未有決定,
因、喻已後,方生決定。此義應思:且西明
釋,於四字上,皆決定者,且聞諸字,知目於
何,既未知諸,諸於何法?豈生決定?若言
決定,知是諸聲,有決定心,說行字時,應有
三決定。決定知行,
復決定知諸言目行。若
不定知,諸言目行不生解故,餘二准此。即
合念六決定,不應但有四故,亦增減失。《
要集》所說,亦不盡理,對敵立量,可如所說,
或但說法,不立比量,可無決定。故《法苑》意
通約說法,決定知彼諸言所目,生決定心,
說有七心,或十二等故,即無過。不唯據
悟所說義旨,以判多
少。餘既重說,何不盡
言?《要集》云:《法苑》云:諸惡者莫作,依《婆沙》作
法。字、字身、多字身、名、名身、多名身等,聞一
句時,即有五十一法。
令謂聞經一句義中,
生解之心,必無如是多法現前者。此不
善得《法苑》之意,且據一句作法如是,如說
五字,或有一字名,即名、名身有十五等。言
五十一聚集顯現不決定言,聞一句時,有
許聚集。如第五卷,五別境中,作法
之類。《
要集》云:由此理故,有字非名攝,一字字不
成句。字為二依故,於此中有十八法。謂
字有十五,字有五,字身四,多字身六,准作
法知。此亦不爾,應言字及字身等有十
五,下准知之。一句一名一所詮義,此亦不
爾。依字成名,依名成句,諸處通說,豈可
莫作不是名耶?不爾,苦、空等亦應非名
攝。又下自判諸行、無常,二名為正,何故此處
即但一名?又不應言一所詮義。如《瑜伽論》
等云:所立有二:一、自性;二、差別。又名詮自
性,句詮差別,自性、差別豈不二義?說一義
耶?又云:若不依識相,准義作法,非唯五
十合七十一法。字有十五,名有三十五,句
有二十,及所詮義故。此意或有二名成句,三
名成句,四名成句,五名成句故。三十五名,
有二十句。此意一字成名,有五个名。二名成
句有四,二二合。三名成句有三,三三合。四
名成句有二,四四合。五名成句有一,五合
說。即有十个句。二字成名,作句中名,既
有四。二名成句有三。三名成句有二。四名
成句有一。復有六句,三字成名作句中,
二名成句有二,三名成句有一。四字成名
作句中,有一句。總二十句。五字成名,名既
唯一,一名無句,并一詮義。合七十一,此
亦不爾,何者若論字有五,名有十五,一字
所成名有五,二字所成名四,三字所成名
三,四字所成名二,五字所成名一。若字身名
身,即重合彼,非更有別名之。與字并句二
十,合三十五所詮之義。足字字身十五,名
名身三十五,句有二十,合一百五。若更句
句身,并所依聲,即更有多故。今但言為七十
一,有增減過。《法苑》本意,且約能詮,粗作法
爾,復既細論,不盡故過。
問:准何得知,以字成名,以名成句?
答:《解深
密經》第
五云:即
於一切名聚集中。又《百論》第八云:然諸世
間,隨自心變。謂有眾字,和合為名。復謂眾
名,和合為句。故知如是。
後敘自釋者。本
末合有十二門,於本四門,又復加二,即後
四門,取無相、因緣,并前成六。七、三性出體,
即依遍計、依他,此及圓成實。八、依《顯揚》等
四真實,并依《辨中邊》四真實。九、依五相,即《
瑜伽》等能詮相、所詮相等。十、依五法,即相、名
等,
復四不同:一、《瑜伽》;二、《辨中邊》;三、《楞伽經》;
四、《攝大乘論》。並如《唯識》第八,明其所以。十一、
約《瑜伽》八十一云:經體有二:一、能詮文;二、
所詮義。文義二中,各有多法,并為經體。十
二、約《百法》,若三科五法,通三乘故,雜小不
說,唯取大乘。又略即二:一、總出體有四:真
如、唯識、無相、因緣。別即有八,通體性故,別
別法故,略舉大意,繁不細述。
三歸在者,復分為四:一、歸藏;二、歸分;三、歸乘。並如《法苑》〈藏〉、〈分〉、〈乘〉章;四、歸名者,初辨後歸。辨有三:一、辨六釋,亦如《法苑》,總聊簡章,得名懸隔,辨然有解,六釋中,依士、依主,作四句辨云:有依士非依主,如取之蘊,以取是所,非心王故。有依主非依士,如蘊之取。此不應爾。若依士依主,二不相攝,應有七釋。有解:六釋勒為三例:一、同體非別,持業、帶數;二、別體非同相違、隣近;三、亦同亦別,依主、有財。思之,理有相濫。若所釋法通,即不障。據六釋體,即不必。然且如四斷,斷者是勤心所。四者是數,即不相應,云何同體?又如相違,五識身相應地意地,以二法別合一處,說據體各異,如五識身相應地自是地,不是用彼意相應之五識為地,亦非以五即意地等。既言五識身相應地,此豈別體?《要集》云:三藏相傳,約分為四:一、用自非他;二、用他非自;三、自他俱用;四、自他俱不用。持業唯初句,依主唯第三,有財唯第二,相違唯第四,隣近通二、三,帶數初及三。乃至帶數三句,如四正斷,即初句,四即正斷故,如四神足。即第三句,四屬欲等,非神足故。如說三藏法師,亦是第三句。若但言三藏是第二句,三即是藏,俱非人故。彼釋極廣,恐煩不具。然准此釋,有相雜亂,六釋簡濫,應可思之。
二、辨四名,謂教、理、行、果。然真
帝三藏,有五種名:一、義;二、相;三、方便;四、果;
五、極清淨。極清淨者,是阿含淨故,即是教。然
義、相二,大意不別,以所詮正有實道理,名
義清淨。遠離增減,名相清淨故。今合之為
所詮,理總立四名,於中分二:初立名不
同;後立名意。立名不同者,一、依教有三
名:一、無義言,如四《吠陀》論,婆羅門誦之,音
聲有上、中、下,甚自可愛,但尋聲求理,都無
義趣,故名無義言。如《吠陀》論云:我已飲甘
露,成就不復死,我已入火光,願諸天知識。
謂鑽乳海以為甘露,飲之則得不死。誦此
等言,甚好音聲,而都無義,故云無義;二、邪妄
言,如九十六種外道,亦說因果,但明乖僻,
故名邪妄;三、如義言,
如佛法說因果道理,
苦、集為世間因果,滅、道為出世因果,如名
真實故,名如義言。
依理亦有三名者:一、增益義,如外道說有漏之法為常樂我淨故,名增益義;二、損減義,如斷見說,斷邪見,謗無善惡因果等,名損減義;三、順體義,如佛所說,有說為有,無說為無,稱法體故,名順體義。依行亦三名,一、順世因,如依俗典,事君盡忠,文朋存信等;二、邪僻因,謂諸外道,妄計諸邪戒等;三、處中因者,謂依佛教,行處中行,離苦樂邊等。
依果三名者,
一、諂
誑果,如臣從君命,以取叨榮等。二、
虛妄果者,謂諸外道,妄計無想及有頂等,以
為涅槃等。三、出世果者,如佛所說,三乘所
得,菩提涅槃,立名意者,為得四清淨故,
立此四名。為得教清淨故。
立如義言;言教無雜,一切莫過,如義而立,不可破壞,可得悟理。教詮不正,易可破壞,不得悟理故。立如義言。為得理清淨故,立順體義名,理有增減,正智觀之,理則不可入,順體而說,正智觀之,理則易入故。立順體義,名為得行清淨故。立處中因,名以處中行,對彼順世及邪僻因,彼俱可轉。此處中行,則不可轉,以處中行,內觀界、處等,望僻因、行僻因可轉,觀蘊、界等,則不可轉。以四諦因果,所有觀行,對觀蘊等。蘊等可轉,以二空行,望四諦行。四諦可轉,二空之行則不可轉。以二空智既不可轉,證真之智亦不可轉。以不可轉,即此真智,及後得智,為正行體,能令所得果不可轉,即名方便清淨正行。
正行有二能:一、出惡入善;二、出有為入無為。故此正行,即處中因,為得果清淨故,立出世果名。果清淨者,是無餘涅槃,一切患累皆已盡故,名果清淨。有漏有四失:即無常、苦、空、無我。無為有四德:即常、樂、我、淨。既離過失故,名出世果,此意由依正教,觀正理,起正行,得聖果。若教有邪,不顯正理故,依起行即皆顛倒。行既顛倒,便獲惡果故,為得此四種清淨,立此四名。又為依正教,生聞惠,依正理,起思惠,依正行,得修惠。三惠既圓,當得聖果。故《攝論》云:聞等熏習,無果生,非道理故,立四名。
三、依人法二,立
其名目,於中有二:一、立意;二、差別。初立意
者,凡有兩義:一、依善意;二、依惡意。若依善
意,即立恭敬名。若依惡意,即立毀訾名。如
呼為法師、法主等,是恭敬人名。呼為過人、
賤人,此毀訾人名。若呼為正法、勝法,是恭
敬法名。呼為邪法、惡法,是毀訾法名。如《弊
魔經》等是毀人名,《須達拏
大子經》等是恭
敬人名,《十八泥梨經》等是毀訾法名,
《大般若
經》等是恭敬法名。於中復雙單名別,如《佛
藏經》、《菩薩藏經》等雙恭敬二。有雙毀訾人
法,如《魔逆經》等。有於人處亦毀亦敬,如《未
生怨王經》。有於法處亦敬
亦毀,如《辨中邊
論》,中是所敬,邊是所毀。有於人法俱敬俱
毀,如舊云《部執異論》,部執是恭敬名,異是
毀訾名。部是眾義,名聖弟子為部。執是取
義,皆取佛說三藏之中所說法義。然執名乃
通能所,正以所執之法為執,能執之人是
聖弟子,所執之法皆是佛法。今以部名目,
聖弟子眾,以執名目佛所說法故,部執是
恭敬名。所恭敬者,不過人之與法。部是人
名,執是法名。分破是異義,人、法皆分破故,名
為異。聖弟子眾,各相朋黨,即是人異。取執之
義,又各不同,即是法異。人相儻故,人起諍執
法不同故,法相非斥故,立異名故,異是毀訾
名。然今此論是恭敬名,成立世尊聖教所
說唯識教理故。或毀訾名,令依於智不
依識故。或此識言,雖是所厭,恭敬世尊,
所起教理故,名《成唯識論》。
問:何故於此人、法二處立此等名
答依佛滅諍法故。滅
諍有二:一、滅外諍;二、滅內諍。外諍即滅人
諍,內諍即滅法諍。毀人滅人諍,毀法滅法
諍。滅人諍,令修六和敬,此彼同持戒,同
見諦,同用財。戒、見、財三,彼我不隔故,和合
無諍。身、語、意三,各修慈悲,拔苦與樂,以
攝前人故,和合不諍。二、滅內諍者,所說法
有二:黑說、大說。如次內、外對,
大、小對,了、
不了對,說惡、說善對。傳聞前人,說黑、說法,
及大說法,不得便信依。約三藏相應,則應
信受。若不與相應,則應棄捨。若依此而執
義,法則和無諍。
問:何故須滅二諍?
答:修悲智習成佛德。由佛有般若,及以慈悲,以般若故,攝正法令和。以慈悲故,攝生令和,諸造論釋,亦依學佛般若。慈悲攝法、攝生故,又有多解,如《部執》疏廣解。
二、辨差別者。諸經論中,亦有依法、依喻為名,或單或雙,諸經之中,有依處時,事法立名,並在法攝。依法喻者,為利鈍根故,為顯法明淨故,亦為讚毀故。依三寶立,亦人、法收,上無不盡。廣說此人、法差別,攝彼諸名,并舉教顯,並如《法華義決》。上辨名訖。
第二歸名者,復分為四:一、總解釋《成唯識論》;二、別辨能所成號;三、明立名之意;四、通釋情疑。初總解釋,如《樞要》,辨釋能、所,成《樞要》十解。今又加之,言唯識者,從麁至細,總有五重,如〈唯識章〉辨。即以所詮,既有五重。能詮之教,亦有五別。或以世親五理,成佛五教。或以五教,成彼五理。或以五教,成五教。或以五理,成五理。或以五理,成佛五理教。或以五教,成佛五教理。或以五教理,成佛五教。或以五理教,成佛五理。或以五教理,成佛五教理。且以世親望佛所說,為四十五釋。又護法等釋,雙望彼二,亦成四十五,合九十釋。復以天親、護法等教,成境、行、果三,以理成三,復有六釋。足前《樞要》,有一百六釋。復以教、理等,綺互單雙,乃更有多。思准可悉,明立意者,《樞要》廣說。
四、通釋情疑者。《樞要》云:問:准下正宗,或分為二,一因,二果。已下文是。雖次下云上立成唯識名之意,即問:此立意,故為釋疑。
又問:何故經說唯心,論言唯識?
答:一云心、意、識、了,體一名殊。各舉一名,亦無妨也。二云心,積集法勝。識,即了別境強。如《瑜伽論》五十一云:據勝道理,建立心、意、識差別。即心謂第八識,雜染、還滅之根本故。經據初名,論依後義。三云心、意,通果、識,但在因。經依通稱,論約局名。四者,論從所厭為名,經依體義為目。
四、科釋本文者,有三:一、辨年主,如疏所明;二、明支分者,謂諸菩薩所造論意,非但為弘佛經,亦為廣顯瑜伽中義,詮教不同,略有十支,支謂支分,並是瑜伽所有支分。
言十支者:一、《百法論》(名,略陳名數論;)二、《五蘊論》(名,粗釋體義論,
又名《依名釋義論》。)此上二論,天親菩薩之所作也。三、《顯
楊論》名,總苞眾義論,此論無著菩薩造。四、《攝
大乘》(名,廣苞大
義論,)此論本無著菩薩造,釋論天親
及無性等造。五、《雜集論》(名,分別名數論,亦名《廣陳體義論》,)此論
本是無著等造,今盛行者,唯覺師子釋,安惠
菩薩糅。六、《辨中邊論》(名,離僻彰《中論》,)此論本頌是慈
氏菩薩造,釋論天親菩薩造。七、《二十唯識論》
(名,摧破邪山論。)八、《三十唯識論》(名,高建法幢論,)此之二論,本頌並
天親造。《三十唯識釋》是護法菩薩等造。《二十
唯識》天親菩薩釋。九、《大莊嚴論》(名,莊嚴體義論,)此論
本頌慈氏菩薩造。釋,天親菩薩造。十、《分別瑜
伽論》(名,攝散歸觀論,)此是慈氏菩薩之所造也。
今又
助解,或十支中,除攝大乘,彼論別釋《阿毘達
摩經》,非瑜伽論支分之義,應加《正理門論》,
以論緣起。中云:案達羅國王,請陳那菩薩證
無
學果。菩薩撫之,欲遂王請,文殊師利於
虛空中彈指警曰:何捨大心而期小果?可
制因明,以弘慈氏所造瑜伽論。菩薩敬受
指誨,奉以周旋,遂造《正理門論》故,應取此
以為一支。《集量》、《因明》皆此支攝。《正理門論》
名,建正摧邪論,或可舊釋為正,雖釋阿毘
達摩、瑜伽,亦是廣釋諸經。唯識即是《華嚴》等
說,既是彼支故,取《攝論》亦復無妨。若爾因
明,何支所攝?答:義門少故,略不名支。故此
唯識,即十支中之一支也;
三、正科解,如疏具辨。西明云:然諸釋中,所宗各異。護法、難陀等,多述宗旨,會釋違文。火辨、親勝正釋本頌,以標論意。安惠菩薩建立比量,斥他宗失。由斯諸本,別行攝義,皆不周悉者。今意未詳。撿論上下,未見安惠偏多破斥。准本疏釋,廣頌上兩句破我法,已下云多護法文。親承三藏,執筆綴文,糅唯識人,傳定不謬。餘非執筆,縱時諮問,多意定之。所有判文,論大綱紀,非可為定合譯意者,如《樞要》說。
釋諸歸敬三寶中,有唯歸佛,非法、僧者──
舊《地持》云:「敬禮過去,未來世、現在一切佛、世
尊」。《發菩提心論》云:「敬禮無邊際,去、來、現
在佛,等空不動智,救世大悲尊」。《俱舍》初
頌亦唯歸佛。有唯敬僧,非佛、法──《辨中邊》
云:「稽首造此論,善逝體所生,及教我等
師,當勤顯斯義」。無唯敬法。古所翻《二
十唯識》初唯敬佛、法云:「修道不共他,能說
無等義,頂禮大乘理,當說立及破」。有唯
敬佛、僧,無法──龍樹《十住論》云:「敬禮一切
佛及諸菩薩眾、聲聞、辟支佛、無我我所者」。
有唯敬法、僧,無佛──世親《金剛波若論》云:
「法門句義及次第,世間不解離明惠,大智通
達教我等,歸命無量功德身」。法救《雜心》
亦云:「敬禮尊法勝,所說我頂受,我達磨多
羅,說彼未曾說」。此皆敬論主及所造論。
有三寶通敬,即《顯揚》、《對法》、《攝論》、《佛地》及《四
分律》等,如是非一。於唯敬佛中,有唯敬法
身,非餘二,《般若燈論》初歸敬頌,《楞伽》初云:
「歸命大智海毘盧舍那佛」。此雖經主所置,
唯敬法身也。《涅槃經》云:「若能計三寶常
住同真諦,佛即是法,法則是僧」。《勝鬘》又
云:「歸依說一乘道法及三乘眾」。此二種非
究竟歸依。若有眾生如來調伏,乃至歸依
法、僧,是二歸依非二歸依,是歸依如來,何
以故?無異如來,無異二。歸依如來即三歸
依,此是如來正師子吼。有唯敬受用,非餘
二──《發菩提心論》是,唯敬佛之實智、悲故。有
唯敬化,非餘二──《寶積》云:「
因淨修廣如青蓮
華」等。有通報、化,非法身──古《地持》云:「敬禮
過去、未來世、現在一切佛世尊」。有通敬三
身──《顯揚》云:「善逝、善說、妙三身」。《對法》、《佛地》初
敬皆同。有唯同體三寶──《涅槃》、《勝鬘》是。有同
體、別體通──《對法》等是。無唯敬別體,非同體;
及唯敬任持三寶者。
歸敬福田中又有三釋:一、敬涅槃而非菩
提;二、敬菩提而非涅槃;三、俱敬涅槃、菩提。
初敬涅槃而非菩提:涅槃四義,體皆真
如,並唯識性,此通在纏、出纏二位。體性雖
淨,在纏名「因分」。「分」者,位也。今之所敬,意歸
滿位,以真如性為迷悟依。迷故,生死;悟故,
涅槃。有捨有得,真雖性淨,離雜染時假
說新淨,說為轉依。雖亦得菩提,而今非所
敬。第九卷說二乘滿位名解脫身,在大牟
尼名法身故。今「唯識性」是滿、分淨者,簡於
因位,不名法身故。又此涅槃隨其假、實
總有四種。「唯識性」者,自性清淨涅槃。「滿清淨」
者,有餘、無餘二種涅槃。要果圓時方證得故。
「分清淨」者,即無住處涅槃。許十地位已證得
故。涅槃雖四體,總真如。又下論云:「又為
開示謬執我、法,迷唯識者,令達二空,於
唯識理如實知故」。此以真如,迷悟依故,偏
敬之也。又二乘涅槃唯假擇滅,大般涅槃三
事圓滿。「三事」有二:一、體三名「三事」;二、義三
名「三事」。能觀智惠,所觀法身,離諸繫縛,假
擇滅等,名為解脫,名「體三事」。一真如上,惠
本性故,名「摩訶般若」;出纏之位功德法本,名
曰「法身」;性離生死縛,名曰「解脫」。一體之上,
義有三故,名「義三事」。隨其所應,二乘唯得
一解脫故,三乘同座,今歸大般涅槃,名「滿
分淨」者。
次敬菩提,而非涅槃者:菩提即是四智品法。二智在因得,謂妙觀、平等;二智果中得。總而言者,菩提因已得,今顯所敬,意取滿分,雖通二乘果位,今取大乘二障都盡,名「清淨者」。以菩薩者,意趣菩提,不趣涅槃,所以斷障唯斷所知障,猶留煩惱障。涅槃通得,菩提獨成。今顯所敬異於二乘,及顯得果異於二乘,故唯敬菩提,不敬涅槃也。《攝論》頌云:「煩惱伏不滅,如毒呪所害,留惑至惑盡,證佛一切智」。今論所言「唯識性」者,此是菩提事唯識性。又即真如,顯是菩提所證體性,而意取彼能證菩提。又菩提言通因、果智,因中二智,「分清淨」者;果中二智,「滿清淨」者。故皆歸敬。
後
雙敬菩提及涅槃者,唯識性是涅槃,滿、分
清淨是菩提,意顯涅槃本性淨故,不言滿分。
其大菩提四智品法因時已得而不圓明,
今唯取果滿、分淨者,故各別也。下第九云:
「由數修習無分別智,斷本識中二障麁重,
故能轉捨依他起上遍計所執,及能轉得依
他起中圓成實性。由轉煩惱得大涅槃,轉
所知障,證無上覺」。成立唯識,意為有情證
得如斯二轉依果,故今歸敬。明欲釋論但
敬菩提、涅槃二果,不敬餘也。故下序云:「斷
障為得二勝果故,乃至廣說,由前證故。
故本論師所以作論」。今既釋論敬意須同,
即以所趣為所敬法,若不敬之,便不趣故。
雖有七解歸所敬田,然依本義唯取疏四
解中人,而非法本、釋二師。以唯識性第七
轉聲中說所於聲也,非所依聲,以第七聲
通根、境故。此為能差別,滿、分淨者為所差
別。第四
轉中說,以一切所敬皆以第四所
為聲說。若唯識性亦所敬者,應第四攝。
然依蘇漫多聲說,即是八
囀也。一、儞利
(上二字合聲)提勢(此云體聲,亦云汎說聲);二、鄔波提舍(書我反)泥(此云業聲,亦
云所說聲);三、羯咥(都詰反)唎(上二字合聲)迦(上聲)囉(上囀舌)泥(奴皆反。
此云能作具聲,亦云能說聲);四、三鉢囉(上二字合聲)陀儞雞(居梨反。此云所為
聲,亦云所與聲);五、褒
(補高反)波陀泥(此云所從聲);六、莎弭婆(上聲)
者儞(平聲。此云所屬聲);七、珊儞陀那(
長聲)囉梯(上二字合聲,此云所依聲);
八、阿曼怛羅(上二字合聲)泥(放皆反。此云平聲)上說總八囀。
此中各有一言、二言、多言之聲,合有二十
四聲;又有男聲、女聲、非男非女聲;更各有
二十四,合總別有九十六聲。男聲八囀
者:一、婆(上重聲讀之,下皆准此)婆那;二、婆婆那擔;三、婆婆
多;四、婆婆羝;五、婆婆多褒;六、婆婆那多阿;七、
婆婆底(都耳反);八、於初囀上加「醯」字則是。女
聲八囀者:一、婆婆那帝(底音讀之);二、婆婆那底摩;
三、婆婆那底夜(上二字合聲,羊鵝反);四、婆婆那帶;五、婆婆
那底夜(二字合)褒;六、婆婆那底夜(二字合)阿;七、婆婆
那底夜(二字合)摩;八、於初囀上加「醯」字即是。
非男非女聲八囀者:一、婆婆多;二、婆婆
䫂;第三囀下稍近男聲,既無別字,所以不
出。脚注「上字」等者,依四聲呼之;注「返」者,以
翻字法讀之;注「二合」者,兩字連聲讀之;注
「輕重」者,隨輕重聲讀之。其間亦有全聲、半
聲,恐煩不迷,但是「婆」字皆上聲讀之。然《瑜
伽》第二卷,七囀聲亦名「七例句」,依一男聲中,
唯詮一丈夫之七囀故,除第八呼。前是男
聲中總目一切,故此不同。彼論亦名「七言論
句」。一、補盧沙(夾夫體);二、補盧衫;三、補盧崽拏;四、
補盧沙耶;五、補盧沙䫂;六、補盧殺
婆;七、補
盧鎩;第八、
迦呼聲云「醯補盧沙」。若云「
迷
履底」,是別女聲體;若云「納蓬(去聲呼之)索迦」,是別
非男非女聲體。然有別目,但唯七囀。第八
乃是汎爾呼聲,更無別詮。
唯識性言既。境第七,略有二解:一、依三性;
二、依二諦。依三性者,《唯識》第九云:「謂唯識
性略有二種:一、虛妄,謂計所執;二、真實,謂
圓成實性。復有二種:一、世俗,謂依他起;二、
勝義,謂圓成實。故知三性並名唯識性。
三性有二體:一、常無常門。常為圓成,唯真
如是,一切有為皆依他起。二、有
漏無漏門。
一切無漏皆圓成實,諸有漏法皆依他起,菩
提、涅槃並圓成故。如《論》第八自有此文。
依初三性,略有十重:一、唯說真如為圓成,名「本實」,性;證此清淨,名「內證」,淨。二、總說無漏為圓成──菩提、涅槃皆是唯識性,名「菩提」,性;獲悟,淨。菩提、菩提斷皆名菩提故。三、總說有為依他──事識,性;悟俗,淨。四、唯說有漏依他──幻識,性;斷除,淨。五、唯說所執──妄取,性;遣之,淨。六、圓成對依他──真俗,性;斷,得淨。七、圓成對所執──真妄,性;遣證,淨。八、以依他對所執──心境,性;遣斷,淨。九、以圓成對依他、所執──幻實,性;取捨,淨。十、以圓成、依他對所執──空有,性;遣悟,淨。但無以圓成、所執對依他為唯識性,以隔越故,又理無故。
依後二諦辨唯識性者:
《瑜伽》六十四云:「世俗有四:一、世間世俗;二、道
理世俗;三、證得世俗;四、勝義世俗」。《唯識》第九
云:「勝義諦有四:一、世間勝義;二、道理勝義;
三、證得勝義;四、勝義勝義」。今者略為三
類:一、總別相對;二、別、餘相對;三、總、餘相對。
四重二諦如章中解。第一、總別相對應
為四句:一、以俗總對真別有一句,過四
俗之真,唯有後一故,謂安立、非安立唯識
性。第二、以俗別對真總有四句,勝俗之真,
四皆是故。一、以初俗對四真,遣悟性;二、
以第二俗對三真,斷知性;三、以第三俗
對二真,解修性;四、以第四俗對一真,覺證
性。三、以俗總對真總唯有一句,謂真俗唯
識性。四、以俗別對真別有四句,一一次
第各各相望為四句:一、心境性;二、事理性;
三、別總性;四、
證旨性。初俗為境,初真為心;
第二俗為事,第二真為理;第三俗為別,理
四諦故;第三真為總,理二空故;第四俗為
詮,依空門故;第四真為旨,廢詮論故。如
是相對,合成十句。第二別、餘相對,有二
類:初類有四句,謂:以初俗對真如名妄
如;以第二俗對名事如;以第三俗對名理
如;以第四俗對名觀如。後類有十句:謂:
以初俗對四別真為四句,以第二俗對三
別真為三句,以第三俗對二別真為二
句,以第四俗對一別真為一句,如是合
有十四句。第三總、餘相對中有三類:第
一、以二俗對真有十句,以初二俗別對真
中一有三句,不對初真即第二俗故,勝俗
名真,彼齊等故。即以此二俗對二真有
二句,亦除初真。以此二俗對三真有一
句。如是合有六句。次以第二、第三俗對真
中一有二句,對真中二有一句,無對三
者亦齊均故。如是合有三句。次以第三、第
四俗對真唯一句,餘真齊均及體劣,故不可
為句。第二、以三俗對真有四句,謂:以初
三俗對真一有二句;對真二有一句,除
初俗故;以後三俗對真亦唯一句。第三、以
四俗對真有一句,不對前三真故。如是
合有十五句。各有別名,恐繁且止,智者思
之。如是二諦合有三十九句唯識性,並三
性
中合有四十九句,無有以俗對真中
間隔越為句,亦無以真對俗齊均及劣法
為句,便非勝義故。若體空者遣之淨,有
漏者斷之淨,無漏者獲悟淨,隨應具知。
此等唯識皆能差別,為所歸之境差別於
漏分二淨。
若所歸敬為唯識性,唯取三性中初本實性及第二菩提性,非取一切,餘非可敬故。